
我們正處在百年汽車工業大變革的風口,而自動駕駛在這場變革中將占據舉足輕重的作用。近日,繼上海向3家企業頒發首批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牌照后,武漢也在全國邁出了無人駕駛商業化應用的關鍵一步。國家智能網聯汽車(武漢)測試示范區不久前正式揭牌,百度、海梁科技、深蘭科技拿到自動駕駛商用牌照,獲得牌照的智能網聯汽車可在武漢測試示范區28公里的示范道路上運營。意味著,獲牌企業不僅可以在公開道路上進行載人測試,也可進行商業化運營。
然而,傳統的法律體制對自動駕駛的包容性不足,滯后性和負面作用日漸顯現,相關主體在開展自動駕駛測試等過程中面臨諸多法律風險。何時能上路,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包括信息安全問題、道路安全問題、公眾認知度、技術水平完善程度,甚至還包括道德領域的難題等等,這些都是無人駕駛汽車上路必須跨越的門檻。當然最關鍵的是,我國尚未在國家層面形成明確、完整的自動駕駛法律和政策框架,使無人駕駛汽車無法上路。
我國現行法律對智能網聯汽車產生束縛,不利于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現行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后的責任分擔問題,但無人駕駛車的責任分擔法律卻并沒有直接規定。也就是說,該法責任分擔問題在無人駕駛方面是空白的。另外,該法規定,駕駛機動車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照這一規定,無人駕駛車上路是違法的。與此同時,法律對無人駕駛車的法律地位和行駛標準也沒有界定與要求,如果法律對無人駕駛車的上路不作任何限制,那么對于路人和其他合法駕駛者來說,其生命財產安全無疑面臨巨大風險。
法規不可缺失,上路試驗自動駕駛技術的企業,同樣不能無視道路規則和公眾安全。所有新生事物的發展都常常會遭遇立法的滯后,無人駕駛汽車也一樣。法律幫助不了新技術,但是也不能拖后腿。為了適應社會各界對無人駕駛車的需求,國家有關部門加快制定和完善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政策法規,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不能等也等不得。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開展關于無人車牌照發放、行駛規定、事故認責等方面的研究,對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等盡快進行修訂和完善。為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發、測試和商業化應用提供制度保障。
盡快開展自動駕駛立法工作,通過出臺專門的自動駕駛汽車法律法規,對自動駕駛汽車的安全監管、隱私保護及侵權責任等進行詳細規定,為自動駕駛汽車的研發、測試和商業化應用提供制度保障,推動我國汽車產業實現創新驅動、結構升級,搶占產業發展制高點。
原先的汽車主要以硬件為主,而無人駕駛汽車是軟硬件結合,有的汽車生產廠商有可能將軟硬件分成不同的廠家生產,然后組合。而且一旦出現事故,汽車廠商原本就不是交通行為方,廠商算不算駕駛人就成了問題。再說事故究竟是汽車硬件問題還是軟件問題,或者是交通設施問題,認定起來也很困難。所以,僅僅解決了自動駕駛降低甚至免除人類駕駛技能需求,是不夠的。希望立法上能盡快承認無人駕駛汽車,不要因為法律滯后影響無人駕駛汽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