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IHS 開頭提到,過去傳統觀念認為,自動駕駛車輛能使車禍成為過去式,帶來零傷亡的用路環境,然而 IIHS 研究副總裁 Jessica Cicchino 提到:「自動駕駛汽車最終可能會比人類更能判別危險,但僅憑這一點并不能防止大量的車禍事故。」會有此一論點的原因也在于,美國警方調查美國撞車事故中,每 10 起事故中,有 9 起就是因為駕駛員的失誤而造成的。又再進一步分析,其中只有 3 分之 1 的車禍,是由于駕駛介入希望避免自動駕駛車輛錯誤判斷,卻因此發生車禍,簡而言之也就是系統與人類對于危險判斷的差異使然。
也因為此研究結果,IIHS 說明,縱然要讓自駕系統如同人類一般的駕駛車輛,確實是個巨大的挑戰,但實際上,如果車輛真能如同人類的思維,也只是避免了上述 3 分之 1 的車禍,但仍有 3 分之 2 的車禍,必須仰賴自動駕駛系統能做出更多人類無法執行的駕駛判斷,才可能帶來零傷亡交通。
為了估計如果將自動駕駛汽車設計為,做出與人類相同的風險決策時,可能繼續發生的撞車事故有什么?IIHS 研究人員對《國家機動車撞車因果關系調查》中,5,000 多起警察報告的撞車事件進行了調查。選出來研究的報告有在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匯整,事件嚴重性都是至少有一輛車被拖走,且有救護車抵達現場的車禍案件。
在這些案件中,IIHS 將其區分為 5 類:
感知錯誤:包括諸如駕駛員分心、視線障礙、以及在來得及之前,仍未能識別危險之類的事情。
判斷錯誤:當駕駛員錯誤判斷交通,舉例象是錯誤地估計另一輛車行駛的速度,或對另一位用路人的動向做出錯誤的預判時,就會發生預測錯誤。
計劃和決定錯誤:包括因路況而駕駛太快或太慢,在親自駕駛時,與前方車輛之間的距離太小。
執行錯誤:錯誤包括不適當或不正確的回避駕駛,以及其他控制車輛的錯誤。
失能:涉及由于飲酒或吸毒,醫療問題或駕駛時打瞌睡引起的傷害。
不過,研究人員另外表示,某些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由于車輛故障(如爆胎或車軸損壞)引起的那些碰撞。
至于計劃和決定錯誤,包含決定超速、違規駕駛等等,則占了樣本中 40%的車禍,駕駛員的故意決策可能導致撞車的事實,證明駕駛員的偏好有時可能會與自動駕駛車輛的安全優先決策沖突。為了使自動駕駛汽車兌現零傷亡交通,必須將其設計為著眼于安全性,而不是讓車輛會做出駕駛員想做的違規行為。
總結來說,IIHS 透過此篇研究要傳達的是,過去大家總認為自動駕駛若能像人類一般駕駛,便能帶來零傷亡的交通,但這種想法并不精準。嚴格來說,自動駕駛不是要讓每個人有一個專屬司機或是分身,而是要把安全行駛擺在優先,舉例來說,在交通壅塞或者能見度差的地方,有的駕駛員可能就會想要不斷變換車道超車、或者還是不選擇放慢速度,但自動駕駛不該會因此有這些行為。所以自動駕駛與其說要像人類一般駕駛,更該說是守規矩的安全駕駛,也才能在若每輛車都是自動駕駛車輛時,都能互相溝通做出危險的預判,與其在即將發生事故時探討「倫理」議題(即有的會問說要讓自駕車設定撞 1 輛車或者是閃避撞到旁邊路人),若能讓車輛都避免遇上這種事情,何須煩惱這樣的兩難課題?